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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 告 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亥○○訴訟代理人 薛冰芸律師複代理人 周幸樺律師

王宏濱律師被 告 未○○ 原住台北市○○街○○○巷○○弄○號

己○○ 原住同上天○○ 原住同上酉○○ 原住同上巳○○ 原住同上黃○○ 原住同上F○○宇○○宙○○地○○戌○○辛○○A○○丁○○戊○○申○○庚○○丑○○子○○寅○○辰○○○卯○○午○○乙○○丙○○甲○○癸○○B○○E○○D○○訴訟代理人 G○○被 告 玄○○

壬○○C○○ 台北市○○街○○○巷○○弄17之1號上列27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佔有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五項中關於新台幣叁拾萬零肆拾肆元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叁拾陸萬零肆拾肆元。另附表三部分,應更正為本裁定後附之附表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日期:200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