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37號上 訴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奮發有限公司(Benefun〈BVI
〉 Limited)
, TORTOLA,BRITISH VIRGIN ISLANDS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恆鋒律師複代理人 洪欣儒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奮發有限公司因93年度重訴字第337 號返還溢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239,05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碧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