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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四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陸萬零玖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0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