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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五六五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黃文祥律師被 告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提出證據並說明下列事項:⑴原告與聖堡公司何時合意減縮工程項目,同意將系爭工程總價由原先之八千九百

八十萬元減為二千九百三十二萬二千二百二十八元?⑵前揭工程總價減縮之後,有無通知被告?⑶原告應提出第一期至第十三期,各期的估驗明細(請提出明細表),估驗明細應

包含每一期的估驗款金額(並非指累計之工程款)?扣留多少工程保留款?扣回多少預付款?每期實付聖堡公司之工程款為若干?每一次扣回之工程預付款,有無特定係扣回第一期之工程預付款或第二期之工程預付款?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九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裁判案由:返還預付款
裁判日期:200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