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00號

原 告 王竣民(即祭祀公業王五祥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被 告 甲○○

丙○○更名前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吉雄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地上權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0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