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八五八號
原 告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萬捌仟捌佰伍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為甲○○之證明文件並提其最新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