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1號原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戊 ○
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複 代理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0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