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戊○○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一八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
戊○○丁○○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