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金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金字第五七號

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伍萬叁仟貳佰伍拾壹元,應繳納裁判

費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貳仟捌佰陸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㈢提出被告之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