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金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肆萬壹仟貳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壹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4-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