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69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金字第69號請求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8 萬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66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劉又菁法 官 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