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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3 年金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金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度金字第81號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參拾參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陸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融券款
裁判日期:200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