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31號原 告 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蔡淑鈴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律師被 告 甲○○原名:簡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蔡淑玲記載,應更正為蔡淑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