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保險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57,190 元,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64,018元、17,2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志昭

裁判日期:200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