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全聲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全聲字第1202號抗 告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代 理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原經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919號聲請假扣押在案,查該筆假扣押債權經抗告人向管轄法院起訴,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簡易庭以95年度南簡字第1518號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宣示判決且確定在案。並經換發取得本院86民執午5167字第27524號債權憑證,今相對人仍向本院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自有違誤。

二、查抗告人上開抗告意旨,業經調取本院85年度裁全字第919號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抗告人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0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