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全聲字第730號聲 請 人 乙○即 債務人相 對 人 威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即 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4359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返還侵占款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94年度裁全字第4359號)後,債權人業已提起訴訟,現於本院民事庭以94年度訴字第4131號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