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再審被告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聲請人因再審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拾玖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94年12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199,176元,計溢收新台幣198,176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