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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勞訴字第 1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24號原 告 乙○○

丙○○

樓被 告 倍瑞康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終止任用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案由:終止任用無效等
裁判日期:200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