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40號原 告 甲○○等71人姓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複 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劉素吟律師原 告 丁○○被 告 日商日本亞細亞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即2號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楊鴻基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曼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空勤差旅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原告乙○○」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第2頁第8行、第4頁第10行及第25頁第8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