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159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叁拾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5年1月18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即證人差旅費,計溢收新台幣伍佰叁拾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