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勞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抗 告人 即原 告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37號確認預告函無效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裁判日期:2005-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