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岡田良三即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指定田島信二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聯三商公司)業經依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及解任清算人,且田島信二已徵得相對人日聯三商公司股東會之同意為前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人爰聲請指定田島信二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本院民事庭函、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期間現金收支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財產目錄、帳冊保存人同書書及其帳冊清表、清算申報書及其收據聯影本、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