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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84號受 罰 人 曹玉坤即優勝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受罰人與優勝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玉坤處新臺幣貳萬元罰鍰。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下同)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4 條準用第87條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㈠、受罰人於民國94年4 月7 日向本院呈報優勝美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勝美地公司)於94年3 月3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其為清算人,其並於同日就任,且經本院於94年4 月15日准予核備等情,有民事清算人就任聲報狀、優勝美地公司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清算前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本院94年4 月15日北院錦民金94年度司字第284 號函稿各1 份可參(見本院卷第2 至8 、17頁),依上開規定,受罰人應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㈡、而受罰人就任為優勝美地公司清算人後,僅於96年12月31日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並經本院於97年1 月8 日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自此受罰人即未再主動向本院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乙節,亦有民事狀、本院97年1 月8 日北院隆民金94年度司字第284 號函稿各1 份為憑(見本院卷第46至47、53頁),足見受罰人距離前次展延完結清算之時間已近9 年。

㈢、嗣經本院於105 年12月16日以北院隆民金94年度司字第284號民事庭通知,請受罰人於106 年2 月28日前完結清算,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完結清算,本院將依法裁罰,該通知並已送達受罰人乙情,亦有本院民事庭105 年12月16日北院隆民金94年度司字第284 號通知、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2至73、77頁)。詎受罰人迄今仍未完結清算,亦未向本院陳明無法完結清算之正當理由,本院審酌受罰人自94年間就任清算人時起,迄今已近12年,距離前次聲請展延時間亦間隔9 年,並考量受罰人遲延清算程序之情節,裁處受罰人新臺幣2 萬元之罰鍰。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17-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