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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蔣徐乃錦即捷盛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捷盛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蔣徐乃錦為捷盛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捷盛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捷盛昌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捷盛昌公司)業經依法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及解任清算人,且蔣徐乃錦已徵得相對人捷盛昌公司股東會之同意為前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人爰聲請指定蔣徐乃錦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提出清算期間收支明細表、清算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股東清算分配表、股東會議事錄、股東會會議記錄(同意蔣徐乃錦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帳冊保管明細表(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