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293號聲 請 人 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哈思曾聲 請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代 理 人 陳哲宏律師
吳姿璉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鈺松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核定股票價格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收買股票之價格。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