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346號抗 告 人 乙○○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核定股票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