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354號聲 請 人 簡茂男即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簡茂男(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鄉○○村○○路○段○○○巷○○號之一,七樓)為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台鐘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簡茂雄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收支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清算前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