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365號聲 請 人 蘇哲弘

陳玲玉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股票價格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收購價格達成協議之證明文件。

二、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決議出售土地與東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裁判案由:核定股票價格
裁判日期:200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