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3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393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晟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葉平南檢 查 人 陳亮光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派會計師陳亮光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檢查晟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因聲請人自79年入股相對人公司以來,相對人公司不曾召開股東會,亦未依公司法第22

8 條造具並提請股東常會承認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等會計表冊。就相對人增資入帳、盈餘分派等情形有諸多疑問,須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等影本為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一名擔任檢查人,經該公會函覆稱:依該會會員輪辦案件辦法及會員輪辦案件名冊順序,推薦該會會員陳亮光會計師擔任,陳亮光會計師係政治大學EMBA碩士研究生,曾任職於交通銀行授信部、中央銀行金檢處,資誠、正大等會計師事務所,現任職於富邦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等語,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4年 8月12日北市會字第0940383 號函附卷可參。本院認陳亮光會計師之學歷、經歷及專長均適任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陳亮光會計師與相對人並無資金或業務往來,則陳亮光會計師應能秉其專業知識及判斷,公正執行職務,爰依法選派之。

四、檢查人之報酬由相對人負擔。

五、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