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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27號聲 請 人 張正文即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聲請人張正文(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

Z000000000,現住台北市○○○路○段○○○巷○○○號)為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旭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正文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資產負債表、清算人同意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決議錄、清算收支表、清算損益表、股東清算分配報告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