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李勁鵬即台灣莎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述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林宜信會計師為台灣莎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台灣莎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台灣莎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林宜信會計師經股東會選任為簿冊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保存人。並提出該公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完結日資產負債表等,上述表冊經監察人審查後由股東會承認,亦有監察人查核報告、股東會紀錄在卷,另有保存人出具同意書。
三、經審查上述文件,並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八二九號案卷,應認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吳燁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