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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乙○○

號相 對 人 佳星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派會計師石紹成(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台北市○○○路○段○○○巷○號8樓之2)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因就相對人增資入帳、盈餘分派及存貨等情形有諸多疑問,須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等影本為證,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一名擔任檢查人,經該公會函覆稱:依該會會員輪辦案件辦法及會員輪辦案件名冊順序,推薦該會會員石紹成會計師擔任,石紹成會計師係東吳大學商學士,曾任職於資誠、勤業、建業、安侯建業、華納等會計師事務所,現任職於鼎鑫會計師事務所等語,有台北市會計師公會94年7月20日北市會字第0940337號函附卷可參。本院認石紹成會計師之學歷、經歷及專長均適任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石紹成會計師與相對人並無資金或業務往來,與相對人之股東亦無親屬關係,業據其陳明在卷,則石紹成會計師應能秉其專業知識及判斷,公正執行職務,爰依法選派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江虹儀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