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542號聲 請 人 羅慧美即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開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羅慧美為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慧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聲請人羅慧美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羅慧美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並提出簿冊文件保存之同意書、簿冊等件為證,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