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83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誠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益宏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陳玲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會計師為誠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檢查誠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九十三年度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誠元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元公司)之繼續1年以上,持有總股份39%之股東。然查,相對人自民國(下同)94年1月1日迄今,既未依法召開股東會,亦未依法提出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供股東於股東查閱、承認。雖經聲請人以存證信函請求說明公司財務狀況並召開股東會,然未獲回覆。爰依公司法第245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等語。
並提出存證信函(上均影本)、公司片更登記表及股東名簿等件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伊於94年10月31日所抄錄誠元公司93年1月9日之股東名簿,聲請人持有誠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0,000股其中150,000股,是足認聲請人自93年1月9日起至94年10月31日,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誠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至明。次查,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經該會推薦陳玲玲會計師(誠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設台北市○○路○○號10樓),有該會94年12月13日北市會字第0940614號函可稽,本院審酌陳玲玲為會計師,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認洵屬適當,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會計師李玲玲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93年度公司業務之帳目及財產情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第17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