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850號聲 請 人 林志煌即瑞興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呂玫瑩
張庭華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林宜信(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221之5號四樓)為瑞興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瑞興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瑞興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且該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林宜信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宜信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前資產負債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保管清單、帳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帳冊保管人同意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清算所得申報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如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