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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879號聲 請 人 謝瑞玲即勤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號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謝瑞玲為勤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勤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勤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且經股東會臨時會指定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謝瑞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且提出股東會臨時會議紀錄、帳冊保管人身分證、帳冊保管清冊、聲明書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本院調取本院94年度司字第454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5-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