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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9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74號聲 請 人 張瑞欽即合豐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 對 人 合豐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張瑞欽(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合豐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合豐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合豐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張瑞欽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張瑞欽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05-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