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字第9號原 告 甲00 000000000 00(荷蘭商泛登堡股份有限公司)
rmm法定代理人 Johannes
Serge MicKallevan
均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律師
經雯貴律師被 告 遠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路4段768巷9號2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