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家救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

室相 對 人 丙○○

室關 係 人 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親屬會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名下並有十筆不動產,顯與前揭法條無資力之要件不符,其聲請於法不符,無從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第 95 條、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盛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