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50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乙○○、丙○○間請求撤銷親屬會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抗告人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弘文裁判案由:聲請迴避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