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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506號抗 告 人 甲○○上列當事人因與乙○○、丙○○間請求撤銷親屬會議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24日本院第一審提起抗告,本院於同年12月9 日裁定駁回抗告,經抗告人對之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94年12月9日94年度家聲字第506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抗字第23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本件94年度家聲字第506 號事件均由93年度家訴字第206號案件衍生而來,應得暫免納抗告費。

原審裁定顯有不當,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林妙黛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琦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0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