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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6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613號聲 請 人 乙○○

戊○○共同代理人 聶開國律師相 對 人 甲○

丙○○己○○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陸佰伍拾玖元,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繼承回復請求權事件,經下列各級法院判決後確定:

⑴第一審:本院87年度家訴字第50號(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

請求㈠確認聲請人就被繼承人顧慶麟遺產之應繼分各為六分之一,㈡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各新臺幣(下同)166萬5,507 元。主文如下:

確認聲請人就被繼承人顧慶麟之遺產各有六分之一應繼分。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各150 萬7,755 元8 角。

聲請人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⑵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家上字第132 號(僅相對人

就其敗訴部分(即確認聲請人就被繼承人顧慶麟之遺產各有六分之一應繼分。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各150萬7,755 元8 角。)上訴,聲請人未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主文如下:

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戊○○各

超過68萬7,728 元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右開廢棄部分,聲請人乙○○、戊○○在第一審之訴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⑶第三審: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2181號(聲請人、相對

人均上訴,主文如下:原判決關於駁回聲請人乙○○、戊○○各請求相對人甲○、顧鎮華、己○○、丁○○連帶給付78萬7,680 元之訴及駁回相對人甲○、顧鎮華、己○○、丁○○之其餘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⑷更一審: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家上更(一)字第24號(僅相對人上訴,主文如下: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相對人連帶給付聲請人乙○

○、戊○○各超過新臺幣(下同)136 萬,940 元 部分,及命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右開廢棄部分,聲請人乙○○、戊○○在第一審之訴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命相對人負擔部分、第二審訴訟費

用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十五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

⑸第三審: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1617號(僅相對人上訴,主文如下:

原判決關於駁回相對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命其連帶給付聲

請人乙○○、戊○○各136 萬6,940 元之上訴及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上訴部分,由相對人負

擔。)⑹更二審: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家上更(二)字第11號(僅相對人上訴,主文如下: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

對人連帶負擔。)⑺第三審: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1063號(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從而,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五十分之二十三(1/10+9/10X6/15)、第二審訴訟費用十五分之六、第三審訴訟費用十五分之六。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分五十之二十七(9/10X9/15)、 第二審訴訟費用十五分之九、第三審訴訟費用十五分之九。

二、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2日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據,並按聲請人人數提出影本,經相對人於95年1月12日陳報。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除其中第三審律師費用部分,經本院於94年12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各項費用之單據資料,經聲請人於同年月30日具狀陳報無法提出相關單據,致本院無從將此部分納入計算外,就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應負擔5 萬1,414 元,相對人應連帶負擔7 萬2,073 元,就其中5 萬1,414 元部分予以抵銷,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2 萬659 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玉琦計 算 書項 目 繳納者 金 額(新臺幣)

一、第一審部分:㈠第一審裁判費 聲請人 3萬3,310元㈡第一審送達郵費 聲請人 340元

註:聲請人預繳第一審送達郵費560 元,嗣經發還111 元。故聲請人得請求340 元。

㈢小 計 3萬3,650元

聲請人負擔23/50 1萬5,479元相對人負擔27/50 1萬8,171元

二、第二審部分:㈠第二審裁判費 相對人 4萬5,234元㈡聲請人負擔6/15 1萬8,094元

相對人負擔9/15 2萬7,140元

三、第三審部分:㈠第三審裁判費 聲請人 2萬3,630元

相對人 2萬 633元㈡第三審送達郵費 聲請人 340元

註:聲請人預繳第三審送達郵費繳850 元,故聲請人得請求

340 元。㈢小 計 4萬4,603元

聲請人負擔6/15 1萬7,841元相對人負擔9/15 2萬6,762元

四、總計㈠聲請人負擔 5萬1,414元㈡相對人負擔 7萬2,073元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2萬0,659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