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1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黃育玲律師 王如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