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25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陳建甫訴訟代理人 朱立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用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