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甲○○(Thanathip Tonson)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6日裁定駁回。查本件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繳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