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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1號抗 告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乙○○因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1,

2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944 元,上訴人僅繳納1 萬6,

4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446 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玉琦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等
裁判日期:200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