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55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趙昌平律師複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羅瑩雪律師複代理人 張瑞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支泛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之鑑定費用,以利鑑定之進行。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兩造業經合意由泛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價,且若未預納此一鑑定費用,本件訴訟將無從進行,爰依上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