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76號抗 告 人 丙○○兼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0日本院94年度家訴字第176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家抗字第1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嗣原審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顯有違誤。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二、經核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