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9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聘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 月15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玉琦

裁判案由:返還聘金等
裁判日期:200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