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94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聘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 月15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玉琦裁判案由:返還聘金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