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90號原 告 乙○○
2ngap(送達代收人 趙建和律師)上列原告與甲○○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61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核定為362 萬5,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6,9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3 萬327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文